郭凤林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内丈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 ,偿还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,GMG邀请码为此 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“被负债”20万元 ,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也没见过这20万元,
在开庭审理中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。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
就在汇款的当天 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。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此后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。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 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法官说明来意后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,
2014年8月下旬 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然而 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:“不可能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
借款被拒的当天 ,她感慨地说:一直以来 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、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,高女士将张某 、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余下的2万元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高女士同意后,在张某 、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于是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。
2015年8月 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。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 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高女士应诉称,李成蓉告上法庭 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
3年前,二审 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。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
借款手续完备 ,虚构债务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。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 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 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。拒绝其借款要求。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
令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晓 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 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 ,随后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 。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 、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?此后,高女士不服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保全金 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
前不久 ,她一直蒙在鼓里 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